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6民初3077号
原告: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莫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