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莱州市田岩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299号
原告: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吉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霖,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
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有,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6元,减半收取2903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49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林立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