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29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吉高,经理。
被申请人: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威,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鲁0683民初29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鲁0683民初29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