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天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3民初311号
原告: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天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天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并告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森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