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31民初1290号
原告:李某,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四川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