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181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湖南冠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西侧鸿都苑**汇景豪庭****。
法定代表人王作民。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冠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冠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冠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童 聪
附本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