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保539号
申请人:***,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身份证号43250319********。
被执行人:湖南冠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E区5栋6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PHBQL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冠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218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2)湘1382财保33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8月31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冠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218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 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