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24财保36号
申请人:云南万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腊山街道折溪街大水塘村9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Q9BF9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临站府前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6567767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万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4350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云南万凯商贸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万凯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对其价值184350元的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442元,暂由申请人云南万凯商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申请人云南万凯商贸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