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29民初3572号
原告:河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鲁京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河北某公司与被告鲁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4元,由原告河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