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728号
申请人:***,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申请人: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安临站府前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肥城市支行1604××××7273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391064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作出(2024)内0404民初838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肥城市支行1604××××7273账户内存款339106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鲁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肥城市支行1604××××7273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39106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