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8执7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原沿江四东路)18号锦艺花园B-18幢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OMA5T53QQ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奥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奥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韶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琼0108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另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8000元、保全保险费1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13.55元、保全申请费1962.37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038元(暂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其居住、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相关情况。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同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