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民初2255号
原告:湖北泽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道桥镇道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L0MWG8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发金属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北方不锈钢市场商铺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956FM1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泽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发金属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立案后,原告湖北泽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泽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泽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北泽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