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91民初982号
原告:武汉恩泽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L08EK89,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特**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一脉阳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4GY9X,,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恩泽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一脉阳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11年2月,武汉恩泽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恩泽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恩泽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恩泽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