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恩泽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市一脉阳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91民初982号之一
本院2020年11月5日对原告武汉恩泽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一脉阳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鄂0591民初98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鄂0591民初98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13行“11年2月”应予补正为“11月2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