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朗乐瑞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东昌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2684号 原告:武汉东昌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长山村汽渡路416号***武新材料有限公司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LNMT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白土坡社区北京大道95号御景江城2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C4T6RM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YKLW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东昌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东昌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昌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昌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计1302元,由原告武汉东昌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