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申29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企信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4号楼6层4-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千峪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企信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5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企信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企信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企信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法官助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