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城市环菱镁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保913号
申请人: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CA0KF87,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千峪村。
法定代表人:王中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博,辽宁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城市环菱镁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52566061E,住所地:海城市牌楼镇菱镁工业园1058号。
法定代表人:胡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城市环菱镁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市环菱镁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8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故依照本院(2022)辽0381财保746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城市环菱镁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城支行营业部账户3142********内资金84万元。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惠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怡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