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督20号
申请人: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千峪村。
法定代表人:王中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慧,女,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企信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厂房(谷仓科技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赵炎。
申请人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企信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刘茵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