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978号
原告:户庆国,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焦作市沁阳市。
被告: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千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CA0KF87。
法定代表人:*中原。
被告:新密市万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文化路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庆国与被告***、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密市万力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户庆国撤诉处理。
审判员于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