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5263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武汉市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