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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5263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武汉市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