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1140号
原告(暨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暨原告):杨某,男,199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暨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暨原告)杨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