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充易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3民初1673号 原告: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0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充易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都京丝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易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