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69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003号。

法定代表人:葛林峰。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08月0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