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003号。
法定代表人:葛林峰。
被执行人: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双桥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勤。
本院在执行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泰合瑞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道××路××号××层××号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贾少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