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75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葛林峰。
被执行人:四川中能恒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艳君。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成仲案字第108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四川中能恒基电力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114957.5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624.00元。
在执行过程,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中能恒基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中能恒基电力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成仲案字第108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彤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执行助理 李伯安
书记员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