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财保320号
申请人宜昌勤业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68号3幢整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昌勤业空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已向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受理立案,宜昌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来函且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宜昌勤业空调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