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长商初字第189号
原告:上海宸源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宸源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新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宸源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2157元,由原告上海宸源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