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森生态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生态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应某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81民初3199号 原告:湖北某某生态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增加、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申请查阅复制司法机关档案等。 被告:应某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生态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某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生态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生态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生态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生态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