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区印之绘数码图文店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7号创智大厦B座6C-R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城西区印之绘数码图文店,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6号20号楼92号商铺。 经营者:***,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城西区印之绘数码图文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5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本案合同履行地是有争议的,诸多打印材料是上诉人从南京电子网络形式发到西宁的,工程文件的设计地址都在南京;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了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做争议解决。故,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依法撤销(2022)青0104民初517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西宁城西区印之绘数码图文店答辩称,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始终未提交管辖约定原件,复印件真伪不明。本案系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人处长期打印制作材料拖延付款而发生,答辩人的店面地址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6号20号楼92号商铺,合同履行地位于该地址,属于城西区人民法院辖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驳回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西宁城西区印之绘数码图文店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因上诉人提交的约定管辖条款协议书内容不完整且是复印件,与本案关联性无法确定,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西宁城西区印之绘数码图文店的诉讼请求为支付打印装订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据此,可以认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西宁城西区印之绘数码图文店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故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和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西宁城西区印之绘数码图文店选择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卓 玛 审 判 员  徐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