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5172号
原告:西宁城西区印之绘数码图文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LMFP9T,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6号20号楼92号商铺。
经营者:***,男,1988年12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8********,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永丰桥村大坪里2组006号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87136998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7号创智大厦B座6C-R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宁城西区印之绘数码图文店与被告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西宁城西区印之绘数码图文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打印装订费1604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5913元,合计17634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西宁的办事处自2017年7月3日起在原告经营的打字店打印材料。约定被告在原告处打印项目施工图纸、概算书、施工方案等,被告人员来领取时签字确认打印金额,按季度统一结算付款。首批款61825元于2017年11月已付清。自2017年10月11日起,被告打印材料未按照约定按季度付款,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仍在原告处打印材料至2020年1月19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次要求原告给予优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但双方并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城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系合同纠纷,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管辖的情形下,应按照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西宁市城西区,双方未约定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的情形下,原告向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