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民初3466号
原告:**为,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生,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里坦镇流源庄村东街。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许昌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蒋******,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795741135T
被告二:**,女,汉族,1986年11月15日生,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三:***,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生,廊坊市大城县。
原告**为诉许昌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