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311号
原告:陕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XK6G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XX**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2473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元,原告已预交36元,现本院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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