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有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西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734号 原告:湖北有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街道五星村石家菜园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西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村民。 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蓝湖九郡小区7号楼1***楼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有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800元,退付其4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