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西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民初4645号



原告:**,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村XX组。

被告:陕西某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周 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张 晗

书 记 员 卢荣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