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民初4645号
原告:**,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村XX组。
被告:陕西某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周 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张 晗
书 记 员 卢荣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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