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随行软件有限公司

福州晨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随行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3执3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随行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海西园高新大道9号星网锐捷海西科技园3#中试楼8层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936868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晨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一道18号三楼3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9554080B。 法定代表人:**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随行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晨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03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5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随行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被执行人福州晨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福建随行软件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45551.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5551.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3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福州晨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设立有银行账户,本院遂冻结了该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11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院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并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的,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