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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与丁某某、上海中耀环保实业(启东)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82民初1392号 原告: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彬县豳风街。注册号:610427620003740。 法定代表人:***,男,该租赁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告:丁某。 被告:上海中耀环保实业(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启东滨海工业园汇海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10535345835。 负责人丁某,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丁某、上海中耀环保实业(启东)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彬县城西鸿跃建筑设备租赁部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