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耀环保实业(启东)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耀环保实业(启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民申32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康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朋,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耀环保实业(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魏宏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第四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中耀环保实业(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耀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8民终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付建斌
审判员  李秀婕
审判员  贺海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