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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济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数码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济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市**龙潭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5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系主体完工后进行的室内电气改造工程,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认定有效。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求及提交的两份《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显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涉案《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