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8078号
原告:泰灵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梁宁。
被告:山东北国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梁家镇马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星星。
原告泰灵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北国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泰灵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灵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灵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