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358号
原告:成都香雪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8号9层9号。
法定代表人:杜小利。
被告:泰灵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222楼B-1302。
法定代表人:梁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香雪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灵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香雪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灵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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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