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丰之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梅州市兴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704民初1021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吴某,男,1998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市某有限公司、吴某、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2月19日,原告以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1.65元,减半收取3105.83元,诉讼保全费2157.22元,合计5263.05元(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3105.8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