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3民初205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泰鑫达(河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王尧京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中泰鑫达(河北)实业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泰鑫达(河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91731.69元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3)粤0113民初20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91731.69元的财产,并依法实际冻结了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账户XXX、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娄底市分行城建支行账户XXX。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泰鑫达(河北)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泰鑫达(河北)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账户XXX中存款人民币7391731.6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娄底市分行城建支行账户XXX中存款人民币7391731.6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