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京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朋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8财保45号 申请人:***,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申请人:**朋,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京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垛***崮大街1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朋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京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蒙阴城发生态资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万元。申请人***、**朋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京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蒙阴城发生态资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万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朋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