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 0116 民初2336号
原告西安吉意伟业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绒。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战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吉意伟业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吉意伟业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吉意伟业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吉意伟业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149元,另2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毅虎
二 0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 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