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9733号
原告: 西安群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郭运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姚战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小学,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代表人:李月琴,该小学校长。
原告西安群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西安群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群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群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9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群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704.5元(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陈丽娜
二O二O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