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马腾钢筋部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6民初9350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马腾钢筋部

经营者:马日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暑光,系西安市长安区细柳法律服务所法律者。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战计。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马腾钢筋部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马腾钢筋部经营者马日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暑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尾款15600元,利息6750元(暂算起诉之日),共计22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给西安市长安区姜仁村村委会干工程时购买原告钢材9.5吨,合计45600元,已付30000元,下余15600元一直未付,当时工地经手人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现西安市长安区姜仁村村委会已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故以上述诉称诉至法院。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姜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由被告承建该村委会主楼和中心广场工程,当时原告给该工程供应钢材。2010年9月,该工程工地收料人员姜合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姜仁村组织活动中心建设收到马腾钢材部送来钢筋合计9.5吨*4800.00元,合计金额45600元,已支付30000元,下欠15600元,经手人:姜合,2010.9。2018年1月,被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本院,本院以(2018)陕0116民初107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姜仁村村民委员会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向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594916元。2019年5月,原告以上述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为证明诉讼主张成立,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2、施工协议和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钢材款事实;3、(2018)陕0116民初10791号民事调解书及庭审笔录,调解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姜合系该工程经办人,被告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案件调解程序未进行。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工程项目购买原告钢材款欠付货款的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交付了货物,依约及时付款是被告应尽的义务,长期不付没有道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材尾款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一节,因双方并无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钢材尾款156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800元,原告承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文让

         种郁花

         肖维超

 

二O二0年 四 月  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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