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5015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2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柏少卫,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姚战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负责人**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7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赵盼盼
二〇二〇 年 七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肖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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