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龙发(吉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华核龙骧(吉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吉0203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华核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潭,
被执行人:华核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关于申请人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核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吉0203民初26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核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核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63127.2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1)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2)
zdqz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