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2民初10764号 原告:黄某,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负责人:尹某。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应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黄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