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2民初10764号
原告:黄某,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负责人:尹某。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应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黄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