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9572号
原告:绵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绵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绵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丹